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24號聲請人 朱淑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林怡秀┌─────────────────────────────────────┐│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羅鴻基 │永豐商業銀│105年1月31日│35,000元│0000000│││││行鶯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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