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一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已坦承犯行,深感悔悟,被告父親因口腔癌須長期到醫院治療,被告也有固定住所,無逃亡之可能及必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之情形,依然存在,無法因為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即被告具狀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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