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48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蔡忠峻 債務人 簡清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其中肆萬壹仟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2月31日與臺
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債權人為存續銀行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於民國94年8月19日向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信用卡,經債權人審核後,發給信用卡乙張,兩造間成立信用卡契約。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後,委託債權人先行墊款給特約商店,再由聲請人向債務人請求償還帳款。債務人則應於每月13日繳納截止日之前向債權人清償帳款,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無效,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金額,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