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4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47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許宗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現金卡」伍拾萬肆仟肆佰陸拾玖元,其中本金肆拾玖萬陸
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信用卡」叁拾伍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其中本金壹拾陸萬
陸仟肆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㈢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於民國90年11月14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上述各項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款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無效,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