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6號上訴人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被上訴人盛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三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建字第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87,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