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2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文俊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及│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案號│院│││院││││├───┼────┼─────┼─────┼─┼─────┼─────┼─┴─────┼─────┼───┤│連續施│有期徒刑│九十四年十│彰化地檢九│彰│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三│同左│九十五年四│彰化地││用第一│一年二月│一月初某日│十五年度毒│化│訴字第二八│月二十九日││月十七日│檢九十││級毒品││起,至九十│偵字第一九│地│八號││││五年度││││五年一月三│三號│院│││││執字第││││日止│││││││二0六│││││││││││四號││││││││││││├───┼────┼─────┼─────┼─┼─────┼─────┼───────┼─────┼───┤│搶奪│有期徒刑│九十四年十│彰地檢九十│彰│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十│同左│九十五年十│彰化地│││十月│二月四日十│四年度偵字│化│訴字第一二│一月六日││二月四日│檢九十││││九時二十分│第九九三八│地│四八號││││六年度││││許│號│院│││││執字第│││││││││││九八七│││││││││││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