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季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季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經本院104年度侵上更一字第2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55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4年度侵上更一字第25號判決、受刑人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心理測驗分析報告、綜合研判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andRRASOR、MnSOST-R2等量表、強制診療紀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及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第2項第1、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蕭世昌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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