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3號(選任辯護人許清連律師
李錦臺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94年度少年偵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犯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6月7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所涉犯加重強盜罪嫌,業據被告坦承:共犯丙○○等人作案用之武士刀係其所提供,且知 悉渠 等借該刀係作為行搶之用等語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6頁、訴緝字卷第17頁),核與證人甲○○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第9頁),足堪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之加重強盜罪嫌重大。該罪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非繼續執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陳君杰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蘇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