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再字第5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余宏全 送達代收人 董子申
余宏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董子申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法定代理人 吳銘賜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90,8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6日送達上訴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各1紙可稽(見本院卷第318至321、325至327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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