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42號上訴人 林信成
桑松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沈建生 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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