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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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78號原告 簡萬順 即順承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8,3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6,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