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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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修碩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