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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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920號聲請人 康麗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4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44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陳靜芬法官蔡孟珊法官藍雅清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俊雄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