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18號上訴人 陳仲和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上訴人 陳啟明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 律師視同上訴人陳宗
陳良錦 陳德世 李月裡 陳佑生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美芬 視同上訴人 陳吉松
陳志成 陳清地 陳銅全 (即陳 張玉霞 之承受訴訟人)
劉武雄 (即 劉陳桂花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陳鞏志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2及附表四-2,關於「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0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蔡建興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秀鳳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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