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18號上訴人 陳仲和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上訴人 陳啟明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 律師視同上訴人陳宗
陳良錦 陳德世 李月裡 陳佑生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美芬 視同上訴人 陳吉松
陳志成 陳清地 陳銅全 (即陳 張玉霞 之承受訴訟人)
劉武雄 (即 劉陳桂花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陳鞏志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2及附表四-2,關於「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0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蔡建興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秀鳳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