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行執字第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行執字第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表人 鍾樹明 代理人 賴采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買可上、 吳偉政 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提出之強制執行聲請狀,並無代表人「鍾樹明」之簽名或蓋章,應予補正。並請提出代表人「鍾樹明」具代表人資格之證明文件(例如人事派令等)。
二、聲請人提出之委任狀亦欠缺代表人之記載及代表人之職章,請一併補正。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法官顏珮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吳昱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