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3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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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324號原告 蔡惠如 被告 彭仁柏
侯博曦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並自110年12月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培維
法官彭國能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附件(附帶民事訴訟狀第1至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