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0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洪敏智陳倩如
被   告  楊進祥
       楊美蓮
       楊佳華
       楊進山
一、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
  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參照)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請原告依上開見解
  ,補繳除按債權額除本金計算外,應加計其中新臺幣(下同
  )117,877元自民國10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請計算
  至繫屬日之110年3月10日),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為本件原告債權額之訴訟標的價額,請原告7日內自行計
  算後補繳納(請併陳報計算式)。
二、另請原告併陳報高雄市○○區○○段○○○○○號及高雄市○○
  區○○段○○○○號於上開繫屬日時按楊進祥應繼分計算之土
  地及建物現值應為多少,併與上開第一項競合計算本件裁判
  費用應以何者為計算標準,自行繳納到院(原告於110年3
  月11日已繳納裁判費5,070元,請自行計算扣除之),並請
  提出現值證明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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