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0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洪敏智 、 陳倩如
被 告 楊進祥
楊美蓮
楊佳華
楊進山
一、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
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參照)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請原告依上開見解
,補繳除按債權額除本金計算外,應加計其中新臺幣(下同
)117,877元自民國10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請計算
至繫屬日之110年3月10日),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為本件原告債權額之訴訟標的價額,請原告7日內自行計
算後補繳納(請併陳報計算式)。
二、另請原告併陳報高雄市○○區○○段○○○○○號及高雄市○○
區○○段○○○○號於上開繫屬日時按楊進祥應繼分計算之土
地及建物現值應為多少,併與上開第一項競合計算本件裁判
費用應以何者為計算標準,自行繳納到院(原告於110年3
月11日已繳納裁判費5,070元,請自行計算扣除之),並請
提出現值證明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