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l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係於95年7月l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l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l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l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偽造文書、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第二級毒品案件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l項,刑法第2條第l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許秀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偽造文書│││用第一級毒品)│1月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自92年6月底至94年6月│自92年6月底至94年6月│93年1、2月間│││11日止│1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2年度毒偵字第3727號│92年度毒偵字第3727號│94年度偵緝字第92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訴緝字第272號│94年度訴緝字第272號│94年上訴字第2253號││實││││││審├──────┼──────────┼──────────┼──────────┤││判決日期│94.07.11│94.07.11│94.12.2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訴緝字第272號│94年度訴緝字第272號│94年上訴字第22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8.08│94.08.08│94.12.28│├─┴──────┼──────────┼──────────┼──────────┤││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8953號│94年度執字第8953號│95年度執字第137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賣第一級毒品)│讓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自92年10月間至同年12│92年10月間起至92年12││││月下旬│月下旬││├────────┼──────────┼──────────┼──────────┤│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緝字第927號│94年度偵緝字第927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以││最├──────┼──────────┼──────────┼──────────┤│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2253號│94年度上訴字第2253號│下││實││││││審├──────┼──────────┼──────────┼──────────┤││判決日期│94.12.28│94.12.28│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白││確├──────┼──────────┼──────────┼──────────┤│定││││││判│案號│95年度台上字第3108號│95年度台上字第31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6.08│95.06.08││├─┴──────┼──────────┼──────────┼──────────┤││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6156號│95年度執字第6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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