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23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麗琴 被上訴人即原告 鍾一豊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2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