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51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煌森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秀梅
馮翠英
王華苓
張冠澤
陳盈汝 陳琮元 范阿和 邱翊真
葉美慧 蕭堯蕭宏恩 之承受訴訟人
許珮瀅 范遠義
范立明范遠禮
李正怡
范慧娥
林敬芹
何淑雯 周春蘭 許世明
李文浦 何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1,370元【計算式如下:(3+0.5)×74,677=261,37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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