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國字第四號
抗告人乙○○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國家賠償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本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國字第四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欲君
法官藍文祥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官鄒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