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告 劉蔡春廷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被告 何蔡秀英
蔡正義 蔡日清 申春華 申金鳳 申金發 兼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申金財 被告 蔡錦春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曾榮妹 被告 蔡宗怡
蔡佳珍 蔡有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17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①申 蔡梅妹 為養女之資料、②新竹縣○○鎮○○段湳湖小段39-69、39-71、39-73、39-66地號之土地已劃定為營區,軍方並有意價購之資料(如與軍方開會之資料...)、③新竹縣○○鎮○○段湳湖小段39-69、39-71、39-73、39-66地號,所有繼承人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時,檢附之相關資料(本院欲查證事項為再轉繼承人蔡曾榮妹、蔡有銀、 蔡春蓮 即蔡佳珍在上開土地未辦理繼承登記,有無相關書面等資料)。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