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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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財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72號聲請人茂邑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榮貴 失蹤人 賴淑津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賴淑津之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由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08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5條明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故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賴淑津失蹤前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街○○巷○號,此有聲請狀及失蹤人之戶籍謄本影本在卷為憑,是本件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應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