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46號通知債務人 李清溪 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主旨:惠請台端於函到15日內補正如說明所示事項。說明:
一、台端98年1月5日陳報之更生方案中所列之債權人名稱及債權金額與本院於98年10月15日寄達台端之債權表不符,請更正。
二、提出債務人97年度扣繳憑單。
三、 李金川 診每月支領之老人津貼或各項補助明細。
四、債務人及受扶養人 吳靜如 及 李痒霖 三人有無受領任何福利津貼或社會補助。
五、填妥如附件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送本院辦理。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