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犯賭博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九十年度執字第六○六○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經查:被告於本院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受理本件聲請後,被告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紙在卷可稽,其目前顯非逃匿中,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不得於被告已在監執行中,仍予裁定沒入保證金,是本件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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