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8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八四六號
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四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附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金鼎證券投資信金鼎證券投資寶櫃一八D0000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基金000000
00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