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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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淑卿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