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正,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妙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張進益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正,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妙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張進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