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9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9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九一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三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九一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遠東商業銀行逸仙分│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壹萬壹仟貳佰伍拾│BC00七三0六││││ 司馬玉山 │行││元│九││├─┼─────────┼─────────┼───────────┼────────┼────────┼──┤│2│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遠東商業銀行逸仙分│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壹萬壹仟貳佰伍拾│BC00七三0八││││司馬玉山│行││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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