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十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送達代收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丙○○間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十一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伍仟元,折合為銀元壹拾陸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貳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柒仟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