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О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二、核被告乙○○、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被告乙○○、甲○○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事實,皆共同正犯上開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得利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財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