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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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五三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
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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