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四九0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三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最新及歷次入出境日期證明書。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彭南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書記官陳盛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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