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57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 律師被上訴人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1057號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47,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羅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