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五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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