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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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55號聲請人 蔡凌宗 相對人 廖庭緯 (即 廖萬教 之繼承人)
廖柏金 (即廖萬教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廖萬教於民國108年7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8年10月7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08年7月10日辦妥登記在案。詎第三人廖萬教於108年8月15日死亡,相對人繼承其權利義務,於清償期屆至後,仍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借據、第三人廖萬教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雲院 忠家馨 決108家詢字第980號函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第三人廖萬教業於108年8月15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由相對人繼承,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但此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並不影響聲請人之聲請。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55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九老爺││422-1│526│5分之1│││0││││││││││1│││││││││├─┼───┼────┼───┼───┼────────┼──────┼───────┼───────────────┤│0│雲林縣│斗六市│九老爺││1987│2310│5分之1│││0││││││││││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