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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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1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陳弘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弘書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5月09日止累計106,542元正未給付,其中103,207元為消費款;2,251元為循環利息;1,0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施玉卿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515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弘書│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6%│││103207││5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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