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15號聲請人 謝金龍 相對人 張金山 關係人 胡相國 送達代收人 羅士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關係人胡相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張金山於辦理被繼承人 張滿妹 遺產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遺產之分割不得侵害受監護人張金山之法定應繼分。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金龍係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張金山之監護人,後因被繼承人即兩造母親張滿妹於民國10
3年11月1日死亡,為辦理遺產協議分割,聲請人與相對人同為法定繼承人,有利益相反之情形,爰依民法第1098條第
2項規定,聲請選任關係人 曾正乾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張金山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經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24號裁定許可,然因關係人曾正乾於107年4月10日死亡(見附卷之死亡證明書),故再聲請選任關係人胡相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張金山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於103年11月1日死亡,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同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就處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之事宜,利益相反等情,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為證,經本院調取104年度監宣第124號裁定卷宗在卷足參,經核屬實,堪信為真實。又關係人非繼承人,於上開遺產分割事件並未有與相對人利益相反之情事,有卷附戶籍謄本1份足參,且其已表明願就前開遺產分割事項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審酌關係人與相對人之關係,並無不適宜擔任特別代理人之消極原因,堪信由其擔任特別代理人,對相對人權益應可善盡保護之責,爰依聲請人之請求,選任關係人胡相國為相對人張金山之特別代理人。從而,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就遺產分割事宜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四、又按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得記載特別代理人處理事項之種類及權限範圍,家事事件法第111條第3項定有明文。準此,本件選任之特別代理人於辦理相對人之遺產分割事務時,相對人所分得之遺產,應符合其應繼分所分得之價值,以維相對人之權益,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嚴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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