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熊益揚(原名熊以盛)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熊益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熊益揚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3月。於民國108年6月1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0年5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
107年度交易字第181號,及本院以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3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確定,上揭有期徒刑1年、1年,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1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壢交簡字第10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8萬元確定,上揭有期徒刑1年9月、6月經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業於110年5月2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63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憑。
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7月31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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