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4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邱榮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叁仟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榮福於104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4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6,906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81元整、消費款83,00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119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3,006元整自105年0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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