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反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087號抗告人 張寶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周玉華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反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上字第38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98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蔡孟珊法官藍雅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沛侯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