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298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余原瑯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1年度上國更一字第3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賴國欽 (事務所設臺灣省○○市○○區○○路0巷00號0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救字第22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其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國更一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李寶堂法官許紋華法官林慧貞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書英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