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518號上訴人 劉正能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被上訴人 林清榮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 律師複代理人 林沛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數額究為若干,事涉訴外人 邵秀琴 之權益,認其就本件訴訟之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有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對其為書面通知之必要,而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正禧法官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