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上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上字第7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岱樺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宏裕
陳鴻美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詐欺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378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顧正德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筑鈞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