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訴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訴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易字第13號原告 鄭如吟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 律師被告 張箐方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正禧法官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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