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294號聲請人興創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梁采妍 即好億小吃店上列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如主文第1項所示計算部分,依修正後之民法第205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兩造間之約定無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1:110年度司票字第629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及週年利率││號││(新臺幣)│(新臺幣)│││├─┼─────────┼─────────┼─────────┼───────────┼───────────┤│1│109年9月26日│250,000元│174,660元│110年6月28日│自民國110年6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附表2:110年度司票字第629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及週年利率││號││(新臺幣)│(新臺幣)│││├─┼─────────┼─────────┼─────────┼───────────┼───────────┤│1│109年9月26日│350,000元│238,240元│110年6月29日│及自民國110年6月29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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