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8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龍生選任辯護人曾獻賜律師
蔡文斌律師 高華陽 律師被告 王耀毅 選任辯護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965號)及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11675、13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龍生、王耀毅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王龍生處有期徒刑 陸年 ,王耀毅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王龍生、王耀毅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或製造,二人竟於一○二年四月間,基於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由王耀毅提供其位於臺南市○○區○○路○○○號租屋處,作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地點,由王龍生至中南部各地藥局四處蒐購含有(假)麻黃鹼成分之感冒藥丸後,在前揭地點先將感冒藥丸浸水提煉(假)麻黃鹼後,與王耀毅於一○二年五月十一日共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將前述抽取出之(假)麻黃鹼載往關廟區某墓地,加入鹽酸等化學藥劑攪拌(俗稱「化料」),之後再將之移至上址租屋處。期間二人並一同駕車前往高雄市化工行購買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原料氯仿、丙酮、鹽酸、硫酸鋇、醋酸鈉、活性炭等,復前往臺南市永康區之醫療器材行購買氧氣筒二支後,搬入上址作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用。一○二年五月十二日凌晨,二人將化好料之鹽酸麻黃素帶回前揭租屋處開始進行氫化、純化程序,亦即將化好料之鹽酸麻黃素放入搖台內,再放入硫酸鋇、鈀金、醋酸鈉攪拌後變成液態甲基安非他命,加熱之後再放入冰箱冰存,期間王耀毅則幫忙王龍生洗燒杯、器具等物。嗣於同年月十四日二十時二十分許,二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行為完成,正欲離開時,為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所組成之專案小組成員當場逮捕,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專案小組成員對臺南市○○區○○路○○○號逕行搜索,當場於該址查獲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並附帶搜索王龍生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在車內查獲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定有明文。查下引之供述或非供述證據,業據公訴人、被告王龍生、王耀毅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表示對證據能力無意見(見本院卷第四七頁反面、第一○一頁反面)。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資料作成或取得之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王龍生、王耀毅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二份(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卷宗第一至十八頁)、查獲現場照片八幀(同卷第六十七至六十八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偵查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一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二份(見警二卷第十四至三十二頁)、刑案現場蒐證照片十幀(同卷第四十二至四十六頁)、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品清單二份、扣押物品清單一份(見偵六卷第四十至五十三頁)附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及扣案物品照片在卷足資佐證(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卷宗第六十七頁、警二卷第四十二至四十六頁)。
二、再附表一、二所示之扣案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其結果為:
(一)附表一即現場A(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⒈扣押物編號A-1「大燒瓶」、編號A-5「防毒面具」、編號
A-7「攪拌棒(木質)」、編號A-9「紅色杓子」、編號A-10「塑膠手套」、編號A-12「剪刀」及編號A-13「塑膠桶」等,經檢驗均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⒉扣押物編號A-1「大燒瓶」、編號A-2「氧氣桶」、編號A-
3「發電機」、編號A-5「防毒面具」、編號A-6「濾紙」、編號A-7「攪拌棒(木質)」、編號A-9「紅色杓子」、編號A-10「塑膠手套」、編號A-11「膠帶」、編號A-12「剪刀」及編號A-13「塑膠桶」等,經檢驗均有氯(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二)附表二即現場B(臺南市○○區○○路○○○號)⒈重要成分分析結果:
⑴扣押物編號10-1「不明黑褐色液體909g」檢品一盆,經
檢驗含第二級第八十九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七百零九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一.○七%,純質淨重約七.六公克,(假)麻黃鹼純度以○.五%計,純質淨重約三.五公克。
⑵扣押物編號10-2「不明黑褐色液體990g」檢品一盆,經
檢驗含第二級第八十九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七百九十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一.○八%,純質淨重約八.五公克,(假)麻黃鹼純度以○.五%計,純質淨重約四.○公克。
⑶扣押物編號11「不明液體毛重15.8kg」檢品一桶,經檢
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及氯(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一萬四千公克,(假)麻黃鹼純度一.
○九%,純質淨重約一百五十二.六公克⑷扣押物編號17-1「不明黑褐色液體及燒杯毛重954g」檢
品一杯,經檢驗含第二級第八十九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四百七十四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
一.四九%,純質淨重約七.一公克,(假)麻黃鹼純度以○.五%計,純質淨重約二.四公克。
⑸扣押物編號28「不明褐色液體毛重783g」檢品一杯,經
檢驗含第二級第八十九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七百六十二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十.六二%,純質淨重約八十.九公克,(假)麻黃鹼純度以○.五%計,純質淨重約三.八公克。
⑹扣押物編號29-1「不明液體毛重687g」檢品一盆,經檢
驗含第二級第八十九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四百八十七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七一%,純質淨重約三.五公克,(假)麻黃鹼純度以○.五%計,純質淨重約二.四公克。
⑺扣押物編號29-2「不明液體及晶體毛重2.1kg」液體檢
品一盆,經檢驗含第二級第八十九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一千九百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二.三二%,純質淨重約四十四.一公克,(假)麻黃鹼純度以○.五%計,純質淨重約九.五公克。
⑻扣押物編號29-3「不明液體毛重519g」檢品一盆,經檢
驗含微量第二級第八十九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三百十九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以○.五%計,純質淨重約一.六公克,(假)麻黃鹼純度以○.五%計,純質淨重約一.六公克。
⑼扣押物編號29-4「不明液體及晶體毛重2.1kg」檢品一
盆,經檢驗含第二級第八十九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一千九百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二.七五%,純質淨重約
五十二.三公克,(假)麻黃鹼純度以○.五%計,純質淨重約九.五公克。
⑽扣押物編號29-5「不明液體毛重800g」檢品一盆,經檢
驗含第二級第八十九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六百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七二%,純質淨重約四.三公克,(假)麻黃鹼純度以○.五%計,純質淨重約三.○公克。
()扣押物編號29-6「不明液體(1L)毛重633g」檢品一杯,經檢驗含第二級第八十九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二百九十五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二十五.六二%,純質淨重約七十五.六公克,(假)麻黃鹼純度以○.五%計,純質淨重約一.五公克。
()扣押物編號37「不明黑褐色液體毛重5.1kg」檢品一桶,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及氯(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三千七百公克,(假)麻黃鹼純度以○.五%計,純質淨重約十八.五公克。
()扣押物編號39「黑褐色不明液體毛重633g」檢品一瓶,經檢驗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及氯(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五百五十三公克,(假)麻黃鹼純度以○.五%計,純質淨重約二.八公克。
()扣押物編號55「白色不明粉末毛重3g」檢品一包(本局編號55-1),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及氯(假)麻黃鹼成分,淨重○.五九公克,(假)麻黃鹼純度三.○○%,純質淨重○.○二公克。
()扣押物編號55「白色不明粉末毛重3g」檢品一包(本局編號55-2),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及氯(假)麻黃鹼成分,淨重○.一三公克,(假)麻黃鹼純度二.三八%,純質淨重約○.○一公克。
⒉殘留物分析結果:
⑴扣押物編號10-3「紅色塑膠盆」、編號12「夾鏈袋(不
明殘渣)」、編號13-2「紅色塑膠盤」、編號13-3「綠色塑膠盆」、編號15-1「紅色塑膠盤」、編號16「電風扇」、編號18「紅色塑膠盆(含不明結晶)」、編號19「燒杯(2L)」、編號20「燒杯(500ml)」、編號21「過濾瓶」、編號22-1「陶瓷漏斗」、編號22-2「塑膠量杯(2L)」、編號23「抽氣馬達」、編號24「金屬濾網」、編號27「冰箱」、編號34「電子磅秤」、編號35「電子磅秤」、編號38-1「紅色塑膠盆」、編號38-2「紅色塑膠圓盆」、編號38-6「塑膠漏斗」、編號41「氯仿空罐」、編號45「濾紙」、編號46-2「夾鏈袋(含殘渣)」、編號47「紅色塑膠盆(含殘渣)、塑膠濾網、湯匙」、編號48「電風扇」、編號49「電風扇」、編號51「金屬濾網」、編號52「紙張(含白色不明粉末)」及編號54「濾紙及白紙(含白色不明粉末)」等,經檢驗均有第二級第八十九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⑵扣押物編號9「陶瓷漏斗」、編號12「夾鏈袋(不明殘
渣)」、編號13「紅色塑膠桶」、編號13-2「紅色塑膠盤」、編號13-3「綠色塑膠盆」、編號15-2「藍色塑膠空桶(含蓋)」、編號15-3「塑膠空桶」、編號35「電子磅秤」、編號38-4「飯匙」、編號46-2「夾鏈袋(含殘渣)」、編號47「紅色塑膠盆(含殘渣)」、編號48「電風扇」、編號50「研磨器」、編號52「紙張(含白色不明粉末)」、編號53「濾紙(含白色不明粉末)」及編號54「濾紙及白紙(含白色不明粉末)」等,經檢驗均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⑶扣押物編號7「搖台」、編號9「陶瓷漏斗」、編號12
「夾鏈袋(不明殘渣)」、編號13「紅色塑膠桶」、編號13-2「紅色塑膠盤」、編號13-3「綠色塑盆」、編號15-1「紅色塑膠盤」、編號15-2「藍色塑膠空桶(含蓋)」、編號15-3「塑膠空桶」、編號16「電風扇」、編號23「抽氣馬達」、編號24「金屬濾網」、編號27「冰箱」、編號35「電子磅秤」、編號38-2「紅色塑膠圓盆」、編號38-4「飯匙」、編號38-5「塑膠杓」、編號38-6「塑膠漏斗」、編號41「氯仿空罐」、編號46-2「夾鏈袋(含殘渣)」、編號47「紅色塑膠盆(含殘渣)、塑膠濾網、湯匙」、編號48「電風扇」、編號49「電風扇」、編號50「研磨器」、編號51「金屬濾網」、編號52「紙張(含白色不明粉末)」、編號53「濾紙(含白色不明粉末)」及編號54「濾紙及白紙(含白色不明粉末)」等,經檢驗均有氯(假)麻黃鹼成分殘留。
⑷扣押物編號29-2「不明液體及晶體毛重2.1kg」及編號
29-4「不明液體及晶體毛重2.1kg」等,經檢驗均有以愛蒙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鈀成分殘留。
⑸扣押物編號10-1「不明黑褐色液體909g」、編號10-2「
不明黑褐色液體990g」、編號29-2「不明液體及晶體毛重2.1kg」、編號29-4「不明液體及晶體毛重2.1kg」及編號37「不明黑褐色液體毛重5.1kg」等,經檢驗均有以愛蒙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之鋇成分殘留。
⑹扣押物編號15-1「紅色塑膠盤」,經檢驗有第三級第十九項毒品愷他命成分殘留。
⒊其他:
⑴)扣押物編號1「鹽(已開封)」一包,經檢驗成分為氯化鈉。
⑵扣押物編號33「氫氧化鈉(已開封)」一瓶,經檢驗成分為氫氧化鈉。
⑶扣押物編號36-1「氯化鈀」一罐,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氯化鈀。
⑷扣押物編號36-2「硫酸鋇(未開)」一瓶,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硫酸鋇。
⑸扣押物編號36-3「硫酸鋇(已開)」一瓶,經檢驗成分為硫酸鋇。
⑹扣押物編號36-4「醋酸鈉(已開)」一包,經檢驗成分為醋酸鈉。
⑺扣押物編號36-5「氫氧化鈉(已開)」一瓶,經檢驗成分為氫氧化鈉。
⑻扣押物編號36-7「鹽酸(未開)」一瓶,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鹽酸。
⑼扣押物編號36-8「氯仿(未開)」一瓶,經檢視瓶上成分標示為氯仿。
⑽扣押物編號42「鹽(已開封)」一包,經檢驗成分為氯化鈉。
(⒒)扣押物編號43「檸檬酸(已開)」一包,經檢驗成分為檸檬酸。
(三)依上述檢驗結果,並勘驗現場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溶液、氯(假)麻黃鹼溶液、(假)麻黃鹼溶液、「大燒瓶」、「防毒面具」、「濾紙」、「攪拌棒(木質)」、「紅色杓子」、「塑膠手套」、「塑膠桶」、「紅色塑膠盆」、「紅色塑膠盤」、「綠色塑膠盆」、「電風扇」、「燒杯(2L)」、「燒杯(500ml)」、「過濾瓶」、「陶瓷漏斗」、「塑膠量杯」、「抽氣馬達」、「金屬濾網」、「冰箱」、「電子磅秤」、「紅色塑膠圓盆」、「塑膠漏斗」、「濾紙」、「塑膠濾網」、「湯匙」、「氯化鈀」、「硫酸鋇」、「鹽酸」、「氫氧化鈉」、「食鹽」、「酸鹼檢測試紙」等扣押證物,均符合以(假)麻黃鹼為原料進行愛蒙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各項設備及化工原料。綜合以上研判,本案合於「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製造工廠,有法務部調查局一○二年八月八日調科壹字第一○二○三二七五五○○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卷一第七十三至八十五頁)。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同條例第一條參照);是就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言,犯罪嫌疑人於產製過程中,如已製造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態物質,而處於隨時可供淬取使用該毒品之狀態,即應認其製造之行為已達既遂之階段。至於最後之純化階段,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如謂須俟完成純化步驟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抑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當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防制毒品危害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一○○年台上字第一九一八號判決參照)。扣案被告王龍生所製造之如附表二編號10-1、10-2、17-1、28、29-1至29-6所示液態物質,經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顯已達於隨時可供淬取使用之狀態,參諸前開說明,自屬成品,殆無疑義。依上說明,本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已達既遂程度,足堪認定。
四、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參以我國查緝毒品一向執法甚嚴,對於製造毒品者尤科以重度刑責,且製造毒品既係違法行為,當非可公然為之,則被告王龍生在為本件犯行時,理應謹慎小心,低調行事,以免走漏風聲,事跡敗落而遭警查獲。是由被告王龍生在被告王耀毅所承租之房屋內從事製造毒品之犯行,並一再請託被告王耀毅為其採購、搬運製毒器具、清洗燒杯、器具,且不避諱被告王耀毅於其製造毒品之過程在場陪同等情,並對照被告王耀毅於警詢中自承:一○二年四月下旬被告王龍生向伊表示他正在試做毒品,如果做完就可以賺到大筆收入,但是目前欠缺製造的處所,伊才主動向被告王龍生表示有前述重信路一之二號住處可以租用,被告王龍生要伊帶他到前述重信路一之二號住處看過後,遂同意租用,被告王龍生並於一○二年四月底開始搬運一些搖台、燒瓶等機具至該處,並指示伊幫他租用發電機及購買氧氣筒、化工原料等,供他製毒使用;伊係於十四日中午左右與被告王龍生一同駕駛九五三八-WQ自小客車○○○區○○路○○○號,被告王龍生在其內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伊則在旁協助整理垃圾、清洗器具等,約晚間二十時左右,被告王龍生表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已告一段落,伊二人準備離開重信路一之二號,於門口遭逮捕;被告王龍生說他如果製造成功有賺到錢,會再給伊一些補貼,沒有明確表示要給伊多少錢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卷宗第三十七至三十八頁、第四十二頁),足徵被告王耀毅主觀上確係基於參與本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而從事採購、搬運製毒器具、清洗燒杯、器具之行為,其與被告王龍生均為共同正犯。
五、綜上足認被告王龍生、王耀毅前揭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其二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足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六、論罪科刑:
(一)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製造,是核被告王龍生、王耀毅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王龍生先自感冒藥丸中提煉製造(假)麻黃鹼之行為,係為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用,乃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階段行為;又其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王龍生、王耀毅間就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二人於密接時間在數個不同處所以相同方法持續進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未曾間斷,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一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又併案部分與起訴事實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關於:「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旨在鼓勵犯罪人之悛悔,同時使偵查或審判機關易於發現真實,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是以法院援引適用該條項之規定時,應採取較為寬鬆之標準,方能貫徹並發揮增訂該條項之良法美意,同時並可節省司法調查之勞費。故不論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最高法院九十八年臺上字第六九二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此所指之「審判中」,係指案件經起訴係屬法院後之審理中,「偵查中」則係指起訴前之偵查階段,包括偵查主體檢察官、偵查輔助機關司法警察(官)之訊(詢)問,以及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就偵查中之被告為羈押訊問時在內,不得將後者排除,始符立法目的(最高法院一○○年臺上字第五三四、三○七六、四六一一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所謂自白,係針對被嫌疑為犯罪之事實陳述,不包括該事實之法律評價,被告或嫌疑人若可認為已對自己被疑為犯罪之事實是認,縱對於該行為在刑法上之評價尚有主張,仍無礙於此項法定減刑事由之成立(最高法院九十八年臺上字第四四八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王龍生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依前揭判決意旨之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王耀毅於偵查時雖否認與被告王龍生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惟被告王耀毅於一○二年五月十五日警詢中,業已詳述本件犯罪事實(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卷宗第三十七至四十四頁),揭諸前揭判決意旨自屬於偵查中自白,且被告王耀毅於本院審理中復坦承犯行,有如前述,是被告王耀毅就其所涉犯行,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已自白,應無疑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王龍生、王耀毅正值青壯年,卻不思以正當工作賺取金錢,竟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牟利,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且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品數量已達相當規模,本應予以嚴懲,惟念被告二人於偵審中尚能坦承犯行,知所悔悟,所製造之毒品尚未流入市面,兼衡被告王龍生就本件製造毒品犯行,居策劃主導指揮地位,被告王耀毅僅負責採購、搬運製毒器具、原料、清洗燒杯、器具等較次要之分工,暨被告二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七、沒收部分:
(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部分: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1至10-3、12、13-2、13-3、15-1、16、17-1、18至24、27至29-6、34、35、38-1、38-2、38-6、41-1至41-9、45、46-2、47-1至49、51、52、54所示之液體、殘渣及已無從析離之容器、器具、夾鏈袋、紙張、濾紙等,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在被告王龍生、王耀毅二人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二)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沒收部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台上字第九一一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5、7、9至13、附表二編號1、4-2、9、1
1、13、14、15-2、15-3、37、38-4、39、50、53、55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另同時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含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之物,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爰不另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沒收部分:附表一編號2至4、6、8、14、附表二編號4、8、17-2、25-1至26、30至33、36-1至36-9、38-3、38-7、38-8、40、41至
44、46-3、46-4、56所示之物,為被告王龍生所有,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原料、設備、器具,業據被告王龍生陳述明確(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卷宗第二十二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於被告王龍生、王耀毅所宣告之主刑項下宣告沒收。
(四)不予宣告沒收部分:附表二編號46-1所示之夾鏈袋及sim卡、附表二編號57所示之鑰匙,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認與本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直接相關,自與本案無涉,是上開物品均不予諭知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
法官蘇碧珠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即現場A: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檢驗結果│├──┼───────┼──┼──────────────┤│1│大燒瓶│1個│(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2│氧氣桶│2支│氯(假)麻黃鹼│├──┼───────┼──┼──────────────┤│3│發電機│1台│氯(假)麻黃鹼│├──┼───────┼──┼──────────────┤│4│真空馬達│1台│無│├──┼───────┼──┼──────────────┤│5│防毒面具│1個│(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6│濾紙│1盒│氯(假)麻黃鹼│├──┼───────┼──┼──────────────┤│7│攪拌棒(木質)│1支│(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8│乙醚(空瓶)│9瓶│無│├──┼───────┼──┼──────────────┤│9│紅色杓子│1支│(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10│塑膠手套│1隻│(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11│膠帶│1個│氯(假)麻黃鹼│├──┼───────┼──┼──────────────┤│12│剪刀│1支│(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13│塑膠桶│1個│(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14│白色塑膠桶│1個│無│└──┴───────┴──┴──────────────┘附表二(即現場B:臺南市○○區○○路○○○號):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檢驗結果│├──┼───────┼──┼──────────────┤│1│鹽(已開封)│1包│(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氯化鈉│├──┼───────┼──┼──────────────┤│2│不明液體│1罐│氯(假)麻黃鹼│├──┼───────┼──┼──────────────┤│3│丙酮空瓶│7罐│氯(假)麻黃鹼│├──┼───────┼──┼──────────────┤│4│丙酮空瓶│5罐│無│├──┼───────┼──┼──────────────┤│4-2│氯仿空罐│1罐│(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5│丙酮空罐│14罐│氯(假)麻黃鹼│├──┼───────┼──┼──────────────┤│6│丙酮空罐│1罐│氯(假)麻黃鹼│├──┼───────┼──┼──────────────┤│7│搖台│1個│氯(假)麻黃鹼│├──┼───────┼──┼──────────────┤│8│氫氧鋼瓶│1個│無│├──┼───────┼──┼──────────────┤│9│陶瓷漏斗│1個│(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10-1│不明黑褐色液體│909g│甲基安非他命、(假)麻黃鹼、│││││鋇│├──┼───────┼──┼──────────────┤│10-2│不明黑褐色液體│990g│甲基安非他命、(假)麻黃鹼、│││││鋇│├──┼───────┼──┼──────────────┤│10-3│紅色塑膠盒│1個│甲基安非他命│├──┼───────┼──┼──────────────┤│11│不明液體│1桶│(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12│夾鏈袋(不明殘│3袋│甲基安非他命、(假)麻黃鹼、│││渣)││氯(假)麻黃鹼│├──┼───────┼──┼──────────────┤│13│紅色塑膠桶│1個│(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13-2│紅色塑膠盤│1個│甲基安非他命、(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13-3│綠色塑膠盤│1個│甲基安非他命、(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14│活性炭(未開封)│1袋│(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15-1│紅色塑膠盤│1個│甲基安非他命、氯(假)麻黃鹼│││││、愷他命│├──┼───────┼──┼──────────────┤│15-2│藍色塑膠空桶(│2個│(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含蓋)│││├──┼───────┼──┼──────────────┤│15-3│塑膠空桶│1個│(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16│電風扇│1個│甲基安非他命、氯(假)麻黃鹼│├──┼───────┼──┼──────────────┤│17-1│不明黑褐色液體│1杯│甲基安非他命、(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17-2│溫度計│1個│無│├──┼───────┼──┼──────────────┤│18│紅色塑膠盒(含│1個│甲基安非他命│││不明結晶)│││├──┼───────┼──┼──────────────┤│19│燒杯(2L)│1個│甲基安非他命│├──┼───────┼──┼──────────────┤│20│燒杯(500ML)│1個│甲基安非他命│├──┼───────┼──┼──────────────┤│21│過瀘瓶│1個│甲基安非他命│├──┼───────┼──┼──────────────┤│22-1│陶瓷漏斗│1個│甲基安非他命│├──┼───────┼──┼──────────────┤│22-2│塑膠量杯│1個│甲基安非他命│├──┼───────┼──┼──────────────┤│23│抽氣馬達│1個│甲基安非他命、氯(假)麻黃鹼│├──┼───────┼──┼──────────────┤│24│金屬瀘網│1個│甲基安非他命、氯(假)麻黃鹼│├──┼───────┼──┼──────────────┤│25-1│金屬鍋(含透明│1個│無│││液體)│││├──┼───────┼──┼──────────────┤│25-2│電磁爐│1個│無│├──┼───────┼──┼──────────────┤│26│不明黑色粉末│1袋│無│├──┼───────┼──┼──────────────┤│27│冰箱│1台│甲基安非他命、氯(假)麻黃鹼│├──┼───────┼──┼──────────────┤│28│不明褐色液體│1杯│甲基安非他命、(假)麻黃鹼│├──┼───────┼──┼──────────────┤│29-1│不明液體│1盆│甲基安非他命、(假)麻黃鹼│├──┼───────┼──┼──────────────┤│29-2│不明液體及晶體│1盆│甲基安非他命、(假)麻黃鹼、│││││鈀、鋇│├──┼───────┼──┼──────────────┤│29-3│不明液體│1盆│甲基安非他命、(假)麻黃鹼│├──┼───────┼──┼──────────────┤│29-4│不明液體及晶體│1盆│甲基安非他命、(假)麻黃鹼、│││││鈀、鋇│├──┼───────┼──┼──────────────┤│29-5│不明液體│1盆│甲基安非他命、(假)麻黃鹼│├──┼───────┼──┼──────────────┤│29-6│不明液體(1L)│1杯│甲基安非他命、(假)麻黃鹼(│││││假)麻黃鹼│├──┼───────┼──┼──────────────┤│30│酸鹼檢測試紙│1盒│無│├──┼───────┼──┼──────────────┤│31│湯匙│1支│無│├──┼───────┼──┼──────────────┤│32│瀘紙│1盒│無│├──┼───────┼──┼──────────────┤│33│氫氧化鈉(已開│1瓶│氫氧化鈉│││封)│││├──┼───────┼──┼──────────────┤│34│電子磅秤│1個│甲基安非他命│├──┼───────┼──┼──────────────┤│35│電子磅秤│1個│甲基安非他命、(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36-1│氯化鈀│1罐│氯化鈀│├──┼───────┼──┼──────────────┤│36-2│硫酸鋇(未開)│1瓶│硫酸鋇│├──┼───────┼──┼──────────────┤│36-3│硫酸鋇(已開)│1瓶│硫酸鋇│├──┼───────┼──┼──────────────┤│36-4│醋酸鈉(已開)│1瓶│醋酸鈉│├──┼───────┼──┼──────────────┤│36-5│氫氧化鈉(已開)│1瓶│氫氧化鈉│├──┼───────┼──┼──────────────┤│36-6│氫氧化鈉空瓶│1瓶│無│├──┼───────┼──┼──────────────┤│36-7│鹽酸(未開)│1罐│鹽酸│├──┼───────┼──┼──────────────┤│36-8│氯仿(已開)│1罐│氯仿│├──┼───────┼──┼──────────────┤│36-9│鹽酸(已開)│1罐│無│├──┼───────┼──┼──────────────┤│37│不明黑褐色液體│1桶│(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鋇│├──┼───────┼──┼──────────────┤│38-1│紅色塑膠盒│1個│甲基安非他命│├──┼───────┼──┼──────────────┤│38-2│紅色塑膠圓盆│1個│甲基安非他命、氯(假)麻黃鹼│├──┼───────┼──┼──────────────┤│38-3│湯匙│1支│無│├──┼───────┼──┼──────────────┤│38-4│飯匙│1支│(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38-5│塑膠杓│1個│氯(假)麻黃鹼│├──┼───────┼──┼──────────────┤│38-6│塑膠漏斗│1個│甲基安非他命、氯(假)麻黃鹼│├──┼───────┼──┼──────────────┤│38-7│湯匙│1支│無│├──┼───────┼──┼──────────────┤│38-8│湯匙│1支│無│├──┼───────┼──┼──────────────┤│39│黑褐色不明液體│1瓶│(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40│鐵盤│1個│無│├──┼───────┼──┼──────────────┤│41-1│氯仿空罐│各1│甲基安非他命、氯(假)麻黃鹼││至││罐│││41-9││││├──┼───────┼──┼──────────────┤│41-│鹽酸空罐│1罐│無││10││││├──┼───────┼──┼──────────────┤│42│鹽(已開)│1包│氯化納│├──┼───────┼──┼──────────────┤│43│檸檬酸(已開)│1包│檸檬酸│├──┼───────┼──┼──────────────┤│44│鹽酸(已開)│1瓶│無│├──┼───────┼──┼──────────────┤│45│瀘紙│1疊│甲基安非他命│├──┼───────┼──┼──────────────┤│46-1│夾鏈袋及micro│1個│無│││sim卡│││├──┼───────┼──┼──────────────┤│46-2│夾鏈袋(含殘渣)│1袋│甲基安非他命、(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46-3│夾鏈袋(含殘渣)│1袋│無│├──┼───────┼──┼──────────────┤│46-4│夾鏈袋(含殘渣)│1袋│無│├──┼───────┼──┼──────────────┤│47-1│紅色塑膠盒(含│1個│甲基安非他命、(假)麻黃鹼、│││殘渣)││氯(假)麻黃鹼│├──┼───────┼──┼──────────────┤│47-2│塑膠瀘網│1個│甲基安非他命、氯(假)麻黃鹼│├──┼───────┼──┼──────────────┤│47-3│湯匙│1支│甲基安非他命、氯(假)麻黃鹼│├──┼───────┼──┼──────────────┤│48│電風扇│1個│甲基安非他命、(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49│電風扇│1個│甲基安非他命、氯(假)麻黃鹼│├──┼───────┼──┼──────────────┤│50│研磨器│1個│(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51│金屬瀘網│1個│甲基安非他命、氯(假)麻黃鹼│├──┼───────┼──┼──────────────┤│52│紙張(含白色不│2張│甲基安非他命、(假)麻黃鹼、│││明粉末)││氯(假)麻黃鹼│├──┼───────┼──┼──────────────┤│53│瀘紙(含白色不│3張│(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明粉末)│││├──┼───────┼──┼──────────────┤│54│瀘紙及白紙(含│1張│甲基安非他命、(假)麻黃鹼、│││白色不明粉末)││氯(假)麻黃鹼│├──┼───────┼──┼──────────────┤│55│白色不明粉末│1處│(假)麻黃鹼、氯(假)麻黃鹼│├──┼───────┼──┼──────────────┤│56│製毒流程秘笈│1張│無│├──┼───────┼──┼──────────────┤│57│鑰匙│1把│無│└──┴───────┴──┴──────────────┘附表三┌──┬───────────────────────┐│編號│應沒收銷燬及沒收之物│├──┼───────────────────────┤│1│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1至10-3、12、13-2、13-3、15│││-1、16、17-1、18至24、27至29-6、34、35、38-1、│││38-2、38-6、41-1至41-9、45、46-2、47-1至49、51│││、52、54所示之物。│├──┼───────────────────────┤│2│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9、11、13、14、15-2│││、15-3、17-2、25-1至26、30至33、36-1至37、38-3│││至38-5、38-7、38-8至40、41-10至44、46-3、46-4│││、50、53、55、56所示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