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凱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801號、105年度偵字第6802號、106年度偵字第6628號),前經終結辯論,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O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遠距視訊法庭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張凱銘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8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