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3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柏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林英奇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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