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2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簡字第2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桃簡字第22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仁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0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宗仁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核被告吳宗仁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僅因細故爭執即出言恫嚇之犯罪動機,並其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素行、智識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0756號被告吳宗仁男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宗仁(所涉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7月27日上午11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號林口長庚醫院醫學大樓10樓10D20病房內,因不滿 莊升瑜 指責其音量過大,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上開時、地,對莊升瑜恫稱:「要拿槍開、要砍你」等語,令莊升瑜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莊升瑜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莊升瑜稱前開言論,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因為對方有刺青,伊怕其恐嚇伊,就先恐嚇對方,且台灣有言論自由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述、目擊證人 莊定宏瑜 警詢之證述綦詳,並有現場密錄器光碟2片及翻拍照片數紙存卷可參,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檢察官楊挺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敬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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